看房靠中介,签约换亲友—— “跳单”算盘打不响
来源:陕西日报 2026-11-06 08:49
核心提示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委托人在看房时,让中介人忙前忙后跑腿,享受房源信息和价格磋商服务,相中房子后,委托人却佯装不满悄然“隐身”,转头再由亲属“换张脸”出面签约,最后以一句“房子不是我买的”拒付中介费。这样的“省钱”算盘能打响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为保护中介人的劳动成果,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对“跳单”行为作出规制。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进一步明确:接受中介实质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成交,即使本人不签字、不转账,由亲友代签购房,也不影响“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某中介公司经纪人向冯女士推荐了一处办公楼。冯女士实地看房后意向较高,随后通过网络平台与中介就房屋总价、中介费等细节反复沟通,并向中介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为促成交易,中介持续与业主当面磋商、压价,并将最新报价一一反馈给冯女士。不料到签约环节,冯女士却以价格谈不拢为由表示不签了,要求退还1万元意向金。中介退还意向金后,冯女士随即将其拉黑,断了联系。
4年过去,中介公司偶然发现,那栋办公楼早在2021年7月被冯女士母亲购买,且该房屋被用作冯女士关联公司的注册地址。中介随即联系冯女士索要中介费,冯女士却以“房子不是她买的”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依据事实和相关证据,审理认为冯女士虽未与中介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聊天记录等显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遂依法认定冯女士构成“跳单”,判决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7280元。
【法官说法】
郭勇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法庭副庭长
“实践中,有的购房者误以为只要本人不签字、不转账,让亲友出面签约购房,就能免掉中介费。但法律认定‘跳单’,核心不在于最终由谁签字,而在于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的实质服务、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以及是否存在规避佣金的主观故意。”11月3日,郭勇锋说。
郭勇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提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司法实践中,构成“跳单”通常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中介合同关系成立。只要委托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例如签署看房文件、实地查看房屋、参与由中介主持的价格磋商等,即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利用了中介服务成果,即委托人最终达成的交易,依托了中介人提供的特定交易机会,若交易达成与中介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跳单”;三是存在逃避支付应付佣金的主观故意,实践中常见的有看房后突然中断联系、拉黑中介,或者由家属、关联公司出面签约等。
“像上述案例中,中介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服务并主持价格磋商,之后,房屋虽由冯女士母亲购买,但被用作冯女士关联公司的注册地址,一系列事实证据都支持这笔交易高度依托原中介提供的服务。”郭勇锋说,法院认定“跳单”,会审查房屋实际由谁选定、由谁受益、实际使用人是谁,只要交易机会来源于原中介、服务成果被实际享用,由亲属签约等“聪明”操作无法帮委托人免除“跳单”责任。
“跳单”看似省掉了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可能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据此,郭勇锋建议,购房者应坚守诚信交易原则,如果房源信息确系某一中介独家提供,且自己已接受其实质服务的,切勿恶意绕开中介私下成交,否则不仅要补付约定报酬,还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中介机构应规范服务流程,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报酬标准及费用承担方式,并注意留存看房记录、聊天记录、报价反馈等证据,为日后维权筑牢基础。此外,法官提醒卖房者若同时选择多家中介机构挂牌销售,应如实向买受人告知渠道情况,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郭勇锋特别指出,中介报酬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介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跳单’事实之日起3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郭勇锋说,由于私下成交往往隐蔽性强,中介方一旦察觉异常,应注意及时保存能够证明发现时间的证据,如聊天截图、催告函件、通话录音、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以免因无法证明时效起算点而在诉讼中陷于被动。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