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区司法局 2021-12-31 15: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的《榆林市榆阳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榆区法委发〔2021〕4号)要求,现将榆阳区人民政府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榆阳区人民政府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区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2022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榆阳区人民政府管辖以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专用章。

三、榆阳区司法局作为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区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四、榆阳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区司法局直接提出申请。

五、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时应当告知向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一)现场递交方式。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榆阳区司法局。

(二)邮寄方式。邮寄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榆阳区司法局501(榆林大道160号),电话:0912-3525138、0912-3548681,邮编:719000。

(三)网上申请平台:邮箱yyqsfj701@126.com。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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