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家庭陷入困境25万元司法救助金温暖当事人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6-16 12:40
一场飞来横祸,给本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不可承受之痛。一次司法救助,让陷入绝境的家庭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
“感谢法院,有了这笔司法救助金,我们有信心渡过难关。”近日,在阎良区法院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上,领到救助金的李某激动地说。
今年5月,在阎良当地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李冰(化名)申请司法救助一案尘埃落定后,申请人李冰的家人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李冰申请司法救助一案,还得从4年前说起。2018年5月,李冰的左眼被另外一个孩子不慎用弹弓打伤,导致左眼失明。事发时,李冰不到9岁,无妄之灾给孩子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双重打击。
虽然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一方应支付李冰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7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因家庭极度贫困,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阎良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事发后,李冰家人四处举债给孩子做治疗,债台高筑。李冰左眼晶体摘除后,右眼发生感染,存在失明的危险,急需治疗,但其家庭又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针对这一情况,阎良区法院遂依法将案件导入司法救助程序,并将这起救助案件按程序上报到西安中院。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性以及基层法院救助资金有限的现实情况,西安中院行政庭快速反应、主动作为,在将该案依法纳入市区两级联动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与陕西高院赔偿办沟通协调,申请三级联动司法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切实解决李冰的治疗需求和生活困难。
在省、市、区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随着该案25万元救助资金到位。治疗费用有了着落,孩子的脸上有了笑容,家长紧皱的眉头也得以舒展……
延伸阅读:
1.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