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2021-08-06 16:25
谢凯:
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08186897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保平镇麻石垭村
我局于2021年7月25日对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谢凯于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马曹的东方向水库边从事垂钓活动,现场共有鱼竿1只,鱼护1个,马扎凳2个,谢凯从事垂钓活动的地方位于西河水库管理站的东南方向,距管理站直线距离约500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谢凯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