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布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4-12-31 07:48

12月30日记者了解到,陕西省教育厅近日公布《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学校集中用餐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营利。学校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价格执行。

鼓励学校组织家长轮流预约陪餐

办法明确建立陪餐制度,同餐同价,餐费自理。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陪餐1次;市、县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陪餐1次;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1次,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鼓励学校组织家长轮流预约陪餐。

明确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结合实际选择包餐制或选餐制供餐;伙房、托餐家庭(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各地政府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幼儿园1:40至1:45)足额配齐食堂工作人员,不足100人的可适当增加人员。

在学校管理方面明确,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由学校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的,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除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外,自主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学校集体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食堂不得转包、分包,学校对承包经营企业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供餐学校不得随意停止供餐,确需停止供餐的应做好风险评估和后续处置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伙食费标准及饭菜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伙食费由学生或家长直接缴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学校按合同约定支付。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实际就餐次数及金额核算。食堂收支结余用于以丰补歉,改善学生伙食。

建立评议评价制度。学校应面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每学期对集中用餐情况开展1次满意度测评,及时查缺补漏;每学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价不合格的,自主经营食堂限期整改,承包经营食堂终止合同,并向教育、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在食堂承包经营与校外供餐管理方面,明确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及配送食材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学校应组织本校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公开招标选定的名单中,投票选定承包经营企业或校外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1年1签)。

在食材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建立科学规范的询价定价机制,采购价不得高于本地区同品牌同等级同规格食材市场批发价。

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方面明确,学校应严格控制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高糖食品,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不得制售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置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食品。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公益性原则,严格商品售价监管,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新鲜水果等食品以及学习、生活用品。如需要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在责任追究方面明确,建立资金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膳食经费,不得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午托午管费等与餐饮服务无关的支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纪执法,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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