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来源:西安发布 2024-10-11 12:35

今天(10月11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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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为落实《西安市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实施意见》,增强文旅体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市场消费潜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培育壮大文旅体经营主体

1.支持小微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升规纳统的文旅体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

2.支持规上企业加快发展。对年营收首次突破5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收超过3000万元、1亿元、3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比增长25%或连续两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收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对年营收超过3000万元、1亿元、3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对年营收较上年度增加300万元以上的体育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3.支持龙头企业引领发展。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入选的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统筹各类文旅体资金、基金,优先支持省、市认定的文旅体“链主”企业的项目建设、产品创新、品牌营销和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

4.支持优质文旅体企业落户。支持世界500强文旅企业,全国30强文化企业、20强旅游企业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当年新落户且实缴资本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文旅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先进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类企业的,再增加30万元奖励。对当年引进文化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招商主体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引进文化企业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招商主体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投资重大文旅体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

5.支持文旅体企业贷款融资。对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实施文旅产业项目的,根据项目示范带动效应,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依托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政银合作建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引导企业竞逐新赛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

二、推动文旅体产业结构升级

6.加快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对企业利用新技术或购置设备对印刷设备制造、乐器和节庆用品制造等传统文化制造业改造升级、扩容增效的,根据投资建设规模、新技术应用程度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示范效应明显或能够补齐行业短板、投资额度大,纳入西安市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对企业投资建设智能视听、娱乐用无人机、可穿戴智能设备等先进文化制造业项目的,根据投资规模、带动能力、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投资建设文化与旅游、科技、会展、体育、农业、工业、教育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的,根据创新程度、文化含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7.加快旅游业提质扩容。对我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挖掘文化内涵、创新场景体验、完善硬件设施、提升旅游品质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我市旅行社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对年营收超过1亿元且营收和增速排名全市前五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高品质酒店新建改造提升,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四星级以上酒店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贴。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平台、旅游交通基础设施、旅游应急救援设施等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8.支持博物馆建设提升。对我市新建且备案的博物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给予单体博物馆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博物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给予单体博物馆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基本陈列提升改造、赴境外或引进境外陈列展览的博物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给予单体博物馆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入选国家十大精品陈列展览、陈列精品项目或教育项目优秀案例,以及省级优秀展览或教育项目优秀案例的博物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物局)

9.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助。对新评定的省级体育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10.优化文旅体企业结构。对新落户的线上旅行社、互联网媒体、演出经纪、赛事运营、票务平台等国内头部企业,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

三、加强文旅体产业聚集区建设

11.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承载力。对投资建设文化产业聚集区或改造提升原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根据项目发展定位、建设规模、实施进度等综合评定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集聚类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内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根据入区规上文化企业数量、当年营收贡献等综合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园区(基地)内规上文化企业达到40家以上且总营收超过30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规上文化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且总营收超过20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上文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总营收超过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孵化能力强,当年度新增规上文化企业数量超过5家、10家、20家的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利用旧厂区、旧商业区等改造建设文创设计园区的,根据建设规模、容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2.支持景区度假区运营企业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对新评定的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以及4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分别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助。对红色旅游景区展陈展示、改造提升等项目,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助。对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等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项目,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13.推动体育产业聚集发展。鼓励体育产业园区建设,对新入驻体育产业园区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每年给予不超过其年租金30%、最高5万元房租补贴。入驻体育企业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四、创新公共文体设施运营管理

14.支持文体设施社会化运营。对承担各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化运营的企业,年度营收达到5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当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对年度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对业绩突出的运营团队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西安市人才评定。(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

15.支持公共文化场馆设备更新。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实施新建馆舍、提升改造、设备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按照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16.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面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票价10元及以下)开放。年开放时间超过220天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

五、做强做大广告传媒产业

17.支持龙头企业拓展市场。支持本土广告传媒企业参与我市文旅IP打造、产品创新、大型活动,发挥文化传播、旅游推广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广告传媒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创新运营模式,对年营收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10%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

18.支持传统媒体转型升级。支持传统媒体依托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加快跨媒体、多元化经营,做大做强传媒主业,着力增强市场盈利能力。加快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生产更多优质视听内容,带动视听电子消费。对全媒体建设项目,按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9.提高微短剧创作水平。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制的网络微短剧,通过备案审查并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平台分账收入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0.鼓励西安特色微短剧生产。支持企业拍摄制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展示西安元素、讲述西安故事的微短剧,在央视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微短剧的,给予每部作品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全市旅游景区、文化街区等文旅场所,为微短剧拍摄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21.完善微短剧产业链。对企业在我市投资开展微短剧创作工具等技术研发或建设播出平台、分发渠道等完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的,根据技术创新程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六、大力发展数字文旅经济

22.支持数字文化新业态发展。对企业投资发展网络视听、数字传媒、数字藏品等新业态的,根据业态情况、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改造提升广告会展、文创设计、文旅演艺、印包发行等原有传统文化产业的,根据技术含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投资发展数字文化消费新体验新场景的,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创意含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3.大力发展XR文旅产业链。支持XR产业链主企业探索构建全国性的XR电影院线体系,建设XR内容生产基地,创作高质量的XR电影作品,推动XR影片进入全国院线发行放映,对票房达到5000万元的,每部作品奖励50万元,票房每递增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西安市文化资源数据库,推动文物、文旅景区等资源的数字化和资产化,对重点依托帝陵、大遗址、博物馆、历史景区、红色文化等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与文化底蕴的沉浸式XR应用场景项目,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创意含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聚焦XR关键器件、关键技术、终端设备、文旅应用等构建产学研一体的产业生态,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XR终端制造产业基地,根据投资规模、带动能力、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

24.做大做优影视动漫游戏产业。对企业应用前沿技术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投入成本2%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投资建设影视产业园区、拍摄制作基地的,根据建设规模、示范效应、实施进度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投资开发原创动漫的,根据示范效应、创意含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研发、发行游戏产品的,根据产品创意含量、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5.强化科技赋能旅游发展。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打造旅游消费体验新场景,对社会效益较好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智能交互沉浸式旅游体验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培育“互联网+旅游”、数字文旅演艺等数字产业基地,根据投资规模、示范效应、营收水平等,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七、打造“西安演艺”“赛事名城”品牌

26.支持文旅演艺发展。对企业新开发大型文旅演艺项目(含剧场及演出)的,根据作品导向、创意含量、社会影响、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改造提升现有文旅演艺项目的,根据创新效果、实施进度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利用传统剧场、公园街区、文博单位等空间,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或创新性驻场演出的,根据节目创意、市场效果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7.支持营业性演出发展。对我市演艺企业(不含旅游演艺)年营收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对在我市举办演唱会的主办单位(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单场售票5000人(含)至1.5万人且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单场奖补1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1.5万人(含)至3万人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场奖补2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3万人(含)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单场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28.提升演艺演出效益。对我市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剧院剧场,依据年度自办或承接演出场次和高质量演出活动数量,按照其演出票房的10%给予补贴,单个剧场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对市级投资建设或已享受市级事业费补贴及运营补贴的企业、旅游演艺剧场不享受本政策)。对新开演且运营满一年的旅游演艺单位,每季度演出满60场次的,补助80万元,超出部分每场补助5000元,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常态化运营满2年以上的演艺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对剧院剧场创新开展宣传推广,促进观演消费成效较好的,按照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10%,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营销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29.鼓励举办高水平赛事。对承办或协办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的区县、开发区,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对举办自主品牌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的区县、开发区,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经费扶持。对企业投资建设电竞赛事场馆和电竞训练、交流中心的,根据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在我市举办大型电竞赛事的,根据赛事品牌影响力和营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赛事补助。对在西安设立总部的电竞研发、赛事运营、电竞媒体等行业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

八、深化融合发展激活文旅消费

30.支持“文旅+商贸”丰富业态。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及重点商圈升级业态,完善时尚餐饮、书店影院、品牌文创、非遗展示、沉浸式体验等文旅配套,发展“首店、首秀、首演”经济,丰富夜游服务场景,举办特色化、品牌化、潮流化的文旅体活动。支持商业企业参与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重点项目建设。创建西安市高品质文商旅体融合消费聚集区,根据引流情况、综合营收、品牌影响等,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

31.支持“文旅+教育”创新产品。鼓励研学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研学线路推荐名录的,分别给予开发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接待研学游客超过10万人次且列入西安市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名单的旅游景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博物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博物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教育局)

32.支持“文旅+文博”提升体验。对在重点时段举办精品主题展览、开发夜游项目、延长开放时间的博物馆,根据运营成本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体博物馆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鼓励博物馆研发、销售文创产品,对文创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博物馆融合发展,培育“博物馆+商圈”“博物馆+地铁”“博物馆+街区”等新场景、新业态,根据创意含量、展览周期、社会效益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单体博物馆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博物馆加大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展“文物会说话”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根据举办规模、创新程度、社会影响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单体博物馆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文物局)

33.支持“文旅+农业”创新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发展咖啡、文创、“村晚”“村超”等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给予重点镇50万元、重点村30万元、省级示范村15万元一次性项目补助。对承担“平急两用”星级酒店、民宿集群建设的企业,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34.支持“文旅+工业”打造热点。将工业旅游纳入全市旅游营销重点内容,支持工业企业参加文创设计、旅游商品比赛。对新评定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给予创建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35.持续激活入境旅游市场。对我市年度接待入境团队过夜游客达到1万人次的旅行社,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5千人次提高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在我市停留过两夜以上且单架次飞机游客15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5万元,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旅游企业参加市级组织的境外促销活动的,给予50%国际机票费用补助。鼓励航空公司等驻外机构宣传推介西安旅游,每个驻外城市点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36.提升文化创意产品供给。对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展文创产品研发、制造、加工和搭建营销平台的,根据示范效应、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全力打造爆款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根据赛事等级、创意含量、市场转化力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

37.提升汉服体验消费品质。规范提升汉服经济发展,对服务质量好、消费口碑好、年营收超过50万元且营收排名全市前十的汉服经营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面向全市各类文旅体消费场景,适时发放西安文旅体消费券,持续释放消费潜能。(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九、统筹文化事业与文旅产业发展

38.推动文艺生产创新创优。支持文学、影视、舞台剧、音乐、美术等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及成果创新转化,根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影视作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文艺类奖项或在高平台演出播出、入选国家部委巡演展演活动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属文艺院团获得当年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和中、省资金奖励的剧目,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市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

39.加强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秦腔艺术人才赓续,持续实施“易俗班”“三意班”青年秦腔演员培养计划。建立健全文化英才、艺术名家、青年艺术家等高层次人才遴选、培养、激励机制。支持我市文艺院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完善“五个一工程奖”、梅花奖、文华奖、白玉兰奖等获奖主创人员奖励政策。常态化开展非遗传承人、博物馆讲解员、金牌导游、社区文化志愿者等实用文旅人才的选拔培养和政策激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

40.提升惠民演出服务效能。聚焦增强群众满意度与获得感,创新文化惠民演出供给方式和组织形式,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演出场次,每场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补贴。鼓励市属文艺院团、剧院剧场在重点时段开展免费公益性演出活动,依据演出规模、观众评价、实际成本等,给予每场2万元至6万元的公益性演出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

41.扩大西安文旅IP影响力。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和文旅市场主体聚焦西安文化的价值引领、现代表达和时尚体验,打造产品、业态、场景、活动、赛事等各具特色的文旅IP。加大对文物IP资源的保护力度和授权开发,培育文商旅体深度融合新IP。对兼具国际影响力、文旅传播力、消费吸引力的文旅IP,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

42.激发文旅体创新活力。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开发区在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文旅融合、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等领域,开展创新工作和特色活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举办、承办重大文旅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示范效应及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

本支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未尽事项以申报指南为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优秀文艺成果奖励标准2.文化事业建设奖补标准

附件1:

优秀文艺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

(一)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电视剧、电影奖励200万元;

2.戏剧奖励200万元;

3.网络文艺、广播剧、歌曲及图书奖励50万元;

4.理论文章奖励20万元。

(二)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

1.戏剧类作品

①获得文华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文华单项奖的奖励20万元;

②获得群星奖的奖励30万元;

③获得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的奖励100万元;

④获得中国戏剧奖·曹禺剧本奖的奖励50万元。

2.影视剧类作品

①获得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中最佳电视剧奖等专业级奖项(非个人奖项)的奖励200万元;

②获得电影“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中优秀影片奖等专业级奖项(非个人奖项)的奖励200万元;

③获得电视剧“金鹰奖”“白玉兰奖”中最佳电视纪录片、动画片等专业级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的奖励50万元;

④获得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等国际A类电影节优秀影片的奖励100万元。

3.其他各门类作品

①获得茅盾文学奖的奖励100万元;

②获得鲁迅文学奖的奖励50万元;

③获得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中综合性奖项的奖励50万元,单项奖项的奖励10万元;

④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奖项奖励5万元;

⑤获得冰心散文奖等奖项的奖励5万元。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

(一)获得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电视剧、电影奖励20万元;

2.戏剧奖励20万元;

3.网络文艺、广播剧、歌曲及图书奖励5万元;

4.理论文章奖励2万元。

(二)获得陕西省其他文艺类专业奖项

1.获得陕西省文华大奖的奖励20万元,获表演奖等单项奖项奖励2万元;

2.获得陕西省群星奖的奖励5万元;

3.获得陕西戏剧奖、陕西电视金鹰奖、陕西电影奖、陕西美术奖、陕西民间文艺山花奖、陕西曲艺牡丹奖、陕西摄影奖、陕西书法奖、陕西舞蹈荷花奖、陕西音乐奖、陕西杂技奖中综合性奖项的奖励3万元,单项奖项的奖励1万元;

4.获得柳青文学奖等奖项的奖励1万元。

(三)获得其他区域性省级专业奖项

1.获得影视剧类奖项的奖励10万元;

2.获得戏剧类奖项的奖励2万元;

3.获得文学、曲艺、歌曲等其他门类奖项的奖励1万元。

三、在高平台演出播出或入选国家部委巡演展演的优秀文艺创作成果

(一)戏剧类作品

1.入选国家部委主办的调演、巡演、展演活动的奖励30万元;

2.在国家大剧院上演,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奖励30万元。

(二)影视剧类作品

1.电视剧作品

①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100万元;

②在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

③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其他重要时段或在两家一线卫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④入选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重要展播剧目的奖励10万元;

⑤动画片、纪录片在央视各频道播出的奖励10万元。

2.电影作品

①在全国院线上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给予奖励50万元;票房每递增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奖励10万元;

③对于在头部网络平台播出,取得良好传播效果和社会反响的作品,分账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影片奖励10万元。

(三)文学作品

原创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转化为影视剧并在头部网络平台、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在全国院线公映的对作者奖励5万元。

(四)戏剧、曲艺、杂技等表演类作品

1.参加央视春晚等重大演出,参照同门类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给予适当奖励;

2.在中宣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重大文化项目中,获得奖项或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文艺作品,参照同门类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给予适当奖励;

3.对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全国其他平台播出或参加全国性重要演出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文艺作品,参照同门类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一次性给予创作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四、奖励原则

一部作品原则上只奖励一次,获得多个奖项,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奖金不累加。跨年度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附件2:

文化事业建设奖补标准

一、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级

1.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提升等级。对首次获评国家一、二、三级馆的图书馆、文化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且晋升上一等级的图书馆、文化馆,按照差额予以奖励。

2.支持公共文化示范创建。对获评为国家、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区县(开发区)、镇(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秀示范案例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群众文化品质提升。鼓励群众文化活动创新形式载体,对承办国家级、省级群众文化活动的区县、开发区文旅部门,按照上级奖补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项目主创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的“城市书房”,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其核定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每个不超过20万元。

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5.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补助;

6.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研究基地、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非遗特色示范县(区)、非遗特色示范镇(街)和非遗特色示范街区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市级非遗代表性目录开展记录保存保护工作的,每个项目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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