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态环境的“颜值”如何监测?这部法规说清楚了

来源:西部网 2024-12-0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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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如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如何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今天(12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的探索性、创制性地方性法规

“生态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李崇翊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业快速发展,但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老百姓的环境权益以及政府公信力,因此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法规十分必要。

“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实践经验,是一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的探索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由数智化监管、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26条组成。”李崇翊说。

在监管方式方面,法规第十二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第十三条明确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的职权。第十四条对案件移送移交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第十七条、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行业自律和举报投诉。

法规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法规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强令、授意受托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作出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建立双罚制,对监测服务机构予以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限制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做好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查询工作

“目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性质最恶劣、社会影响最大的违法行为,也是必须从严从重惩处的违法行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说,这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机构和人员的“双罚”,是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郝彦伟表示,为严惩弄虚作假行为,陕西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弄虚作假行为,从严查处一起。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肃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依照上限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同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依照《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于弄虚作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通过环境监测协会等组织向行业内部进行通报,禁止其五年内不得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更好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郝彦伟说。

此外,《规定》第七条还明确,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那么企业和公众如何了解一个机构是否具备生态环境监测的相应资质和能力?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牛子仲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资质认定获证机构的查询渠道,供社会公开查询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能力情况。“企业和公众需要了解相关机构获证信息,一是可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二是可以登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能力情况。”

牛子仲说,下一步,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主要从加强资质认定审核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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