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血腥暴力内容、擅自组织研学活动 陕西这些文旅行业典型案例被通报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1-09-30 16:01
西部网讯(记者 田珂)为进一步深化2021年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清浊行动”成效,保障市民游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庆假期前夕,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清浊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关键字:一日游 老年人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咸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上级核查通知,对西安某国际旅行社咸阳某门市部涉嫌违规组织多名老年人参加西安某景区、三原某景区一日游活动的问题线索,协调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执法部门,依法对西安某国际旅行社咸阳某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门市部负责人丁某以个人名义招徕游客,并将旅游团交由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的郭某接待、组织。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游客在选择旅行社要确认其旅行社经营资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而擅自组织旅游活动,严重影响旅游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报名时要注意查看“一照、一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免上当受骗。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接待游客时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旅行社行业形象。
二、关键字:漫画 微信公众号 违规文化产品
违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罚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线索,对微信公众号“某某漫画”进行远程勘验。经查,其账号运营主体陕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传的漫画来源于网络自动获取,盈利方式为接入腾讯“流量主”广告,部分漫画内容宣扬血腥、残忍等暴力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线上文化产品时,特别是青少年在观看网络漫画、动画等产品时要认真辨别,发现涉及血腥、暴力、色情内容的文化产品可向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12318进行举报,避免受到不良文化的毒害。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在提供文化产品时要严格落实自审制度,发布的文化产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三、关键字:艺术考级 报备
违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罚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韩城市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挂有“2021年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韩城站”的宣传横幅。经查,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活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艺术培训考级机构时,要了解考级机构的相关资质,核实艺术考级备案信息,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艺术考级相关机构要严格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备案程序,依规组织考级活动。
四、关键字:脱口秀 低俗
违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罚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上级核查线索,依法对吕某脱口秀内容涉嫌违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吕某在西安某咖啡店的脱口秀表演中,为达到节目效果,对我国领土主权问题低俗化描述,严重损害了国家荣誉和形象,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关于禁止情形的演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近些年来,借助综艺、短视频的热度助推,脱口秀、相声、话剧等线下语言类演出市场逐年火爆,但也频频出现内容低俗、尺度过大、踩踏政治底线等问题。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观看语言类演出时,发现存在低俗言论、损害国家主权及荣誉等问题,应及时制止,可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反映。演出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不得从事存在低俗言论、损害国家主权及荣誉等问题的演出。
五、关键字:艺术培训 研学游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铜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对铜川市某艺术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研学游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研学游等旅游活动时,要确认其旅行社经营资质,报名时要注意查看“一照、一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免上当受骗。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研学游活动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