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 新修订的《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1-07-28 17:16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新改扩建小区按规定建设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按规定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今天(7月28日)上午,《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符合陕西实际,共七章六十六条,主要有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特殊群体健身、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陕西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鼓励开展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为丰富全民建设活动形式,推广健身休闲运动项目,满足公众健身需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和提高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秧歌、腰鼓、龙舟等具有民间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运动项目。
同时,《条例》鼓励利用当地文化资源、自然资源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在传统节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与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条例》还明确,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实际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组织开展农民丰收节、农民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高危险性、专业性强的体育赛事活动要配备专业指导、救助人员
为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予以规范,并对组织者和承办者保障赛事活动安全防范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开展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登山、越野、穿越、超长距离跑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条例》规定,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陕西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举办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建立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和运动项目特点,结合举办地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场地要求等因素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提供物资、医疗、保险等服务,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为有效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条例》注重加强场地和设施等基础性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条例》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厂房、建筑屋顶等闲置资源改建等各种可行建设路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结合新建居民住宅区和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体育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标准体育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体育设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保障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为加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健身工作,《条例》结合特殊群体健身的共性和特点,对其健身活动、设施要求、提供便利和优惠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健身需求,均衡配置满足其健身的场地设施。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规定,学校可通过体育教学、组建运动队、俱乐部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指导学生掌握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生养成体育健身意识和终身运动习惯。应当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并按照国家体育教育教学要求和标准配备体育教师,保证体育课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条例》鼓励开展夏(冬)令营、体育研学、拓展训练、交流展示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鼓励各类赛事活动设置老年组,满足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需求。鼓励、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区、公园等老年人经常锻炼的场所组织适合老年人开展的健身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残联应当创新残疾人康复健身形式和方法,推广残疾人康复健身项目,开展适合各类别残疾人不同特点和需求的建设活动。明确在各类体育赛事中增加适合残疾人参与的项目或设立残健融合组别,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赛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