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你说——增值税法宝藏攻略之征收管理类

来源:西安税务 2026-02-28 10:02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作为覆盖几乎所有行业经济活动的税种,增值税的每一项规则调整,都直接关系企业的经营成本、合规风险,也与每个人的消费场景息息相关。【“税”与你说】帮你读懂增值税法的核心变化,掌握合规办税的实用技巧。

征收管理类

Q:如何判定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Q:我公司有一处不动产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满一年时按年支付,付租金后的一周内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已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日期,且该日期先于开具发票时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Q:我公司对外提供咨询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收款后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你公司未在合同中确定付款日期,因此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你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经收到款项,则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否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咨询服务完成的当日。

Q:我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客户尚未付款。该项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纳税义务已发生。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因此,即使客户尚未付款,你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应在开票当期确认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Q:我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应在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Q:我公司发生应税交易,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Q: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接近500万元。如果未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我公司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特别提醒,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Q:纳税人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预缴税款?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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