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因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产生纠纷 看法院如何裁量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6-06 18:39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案件,案情虽然简单,可却引人深思。
张强与原告张珊之母于1983年1月4日登记离婚,双方生有一子张亮、一女张珊即本案原告(时年15岁)。双方离婚时协议张珊由其母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张珊18周岁止,儿子张亮由张强抚养。离婚后,张珊由其母亲带至山西生活。1984年3月,张强与被告胡晨母亲再婚,再婚时被告胡晨12周岁。后张强与被告胡晨母亲、被告胡晨及张亮一起在西安生活直至2018年12月8日病故。
在张强去世前,张亮及被告胡晨之母均已去世。庭审中张珊陈述隔几年会回来看望父亲张强一次,最后一次看望是2016年9月份,2018年8月来看张强时才得知父亲去世。张强去世前的生活全部由胡晨照顾,丧葬事宜亦由胡晨办理。张强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家属抚恤金62536元、丧葬费3500元。该款由被告胡晨领取。张珊在得知该抚恤金及丧葬费后,起诉胡晨要求分割该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一半。
碑林法院一审判决,胡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珊支付金某抚恤金的20%即12507.2元。宣判后,张珊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内出现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一定的经济帮助,不予分割,也不因多花丧葬费而用抚恤金抵扣。抚恤金是国家因职工死亡发放给直系近亲属的费用,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遗属基于死者和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属于遗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分配抚恤金时主要考虑对死者生前照料的多少以及与死者感情的深厚程度。虽然被告胡晨是继子女,但是其从12岁开始一直和其继父(即死者张强)生活在一起,在其继父去世时,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35年,尽到了赡养义务,感情上更深厚。且死者丧葬事宜均由被告胡晨处理。根据死者亲生女儿张珊(即本案原告)陈述,其每隔几年会回来看父亲一次,在父亲去世时其并不知情。在交通及通讯极为发达的现代社会,看望老人应该不是难事,我们倡导的是常回家看看。可是原告张珊最后一次看望父亲至父亲去世,已隔近两年时间,而该期间胡晨一直在照顾张强起居,考虑到该情形,法院认为从对待死者的感情上及对死者的赡养上更应倾斜于被告,被告分得抚恤金80%、原告分得抚恤金的20%更为合法、合情、合理。
通过本判例,旨在引导一种积极赡养老人、陪伴老人、在感情上和老人多交流、尊老敬老爱老、营造和睦有爱的良好社会风气。不管是亲生女儿还是继子女,血缘关系很可贵,但更重要的是对老人的付出、陪伴和照料,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爱、老有所依。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