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诊疗直接向3名未成年人出售Ⅱ类列管精神药品 诊所经营者获刑3年

来源:西部网 2026-06-2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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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26日,陕西省检察机关发布了一批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精准认定主观明知、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方面的履职成效。

贩卖右美沙芬获利200余元

诊所经营者获刑三年

右美沙芬单方制剂于2024年7月1日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4年7月2日至8月1日,张某某在明知该药品被列管情况下,采取不实际诊断病情、不开处方、网络销售、超剂量销售、更换包装销售等方式,向三名未成年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17盒,销售价格335元,获利230.45元。

审查逮捕阶段,张某某全面翻供,辩解出于医疗目的出售。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确认讯问程序、笔录内容及辨认程序均真实、合法、有效。提取手机电子数据发现,张某某有搜索右美沙芬被列管信息的浏览记录,曾告知外地求药者“不能再发快递”,在购药者未陈述病情时直接销售十盒药品,上述证据与购药者证言及跑腿订单等相互印证。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张某某长期从事医疗行业,对右美沙芬被列管背景及滥用风险的认知能力超出普通人群,其未面诊、无处方情况下超剂量销售,更换包装使用跑腿送货,采取规避监管手段,放任药品流向非医疗用途,贩毒故意明显。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非法种植罂粟割浆晾晒

检察机关精准区分“种植”与“制造”

山阳县刘某某从云南带回罂粟果实,在楼顶剥壳播种,成熟后割取津液并晾晒成黑色膏状物存储,次年重复播种割浆。案发后查获黑色膏状物397.52克,检出吗啡、可待因等成分;查获罂粟根茎558株,经抽检属罂粟科罂粟属植物。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性分歧,商洛市两级检察机关研究认为:刘某某播种、割取津液、晾晒风干是一个农业种植行为的整体,晾晒本质上属于种植行为的终结;割取津液和晾晒风干不属于化学加工或提炼行为,亦未使毒品成分和效用发生变化;查获的膏状物需进一步熬煮、发酵才能供人吸食,无证据证明其具有进一步加工制造或向他人贩卖迹象。

检察机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推动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通过NCBI基因数据库比对锁定罂粟种属,证据链条全面闭环。

这些案例表明,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又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案件高质效办理。

记者 贺桐

审核 康乐群 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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