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来源:安康中院 2025-06-01 17:00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安康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推动形成“六大保护”合力,通过公正司法裁判彰显法治温度,以司法实践引领社会价值导向,深度挖掘孝义文化精髓,助力涵养崇德向善的良好家风,筑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屏障。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值“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安康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筛选出五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紧扣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需求,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助力失足少年回归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疏导、回访帮教等特色机制,联合社区、学校、企业等多方力量,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重归正途,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
第二,突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针对受伤幼儿、非婚生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通过调解、司法救助等柔性方式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对抗性程序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
第三,强化多元联动协同,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联合妇联、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在监护监督、就业帮扶、社会救助等领域形成工作闭环,推动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与司法保护深度融合,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出重要部署。安康法院将持续深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强化“六大保护”协同联动,以更实举措、更暖温度、更强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案件一:多部门联动合力挽救失足少年——被告人杨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某日,17岁被告人杨某实施盗窃,先后窃取被害人王某等人的电动车、踏板摩托车等物品。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3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杨某系初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经调查走访、函询和座谈,杨某所在社区、监管人员等均认为杨某适用缓刑无不良影响,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后,法院联合妇联、团委等部门为杨某提供就业机会,针对杨某家庭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对杨某的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在法院、社区、工厂及矫正机构等各方合力帮教下,杨某顺利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典型实践,法院综合未成年人作案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依法适用缓刑,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延伸机制,联合检察院、社区等多部门,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实现社区就业,既惩戒犯罪,又保留改过空间,以“宽容不纵容”的司法温度,引导社会包容涉罪未成年人,为“审判+帮教”“多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提供可复制样本。
案件二:校方责任险依法分担教育机构安全风险——张某某诉某幼儿园、某保险公司、李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某日,某幼儿园老师组织课间攀爬游戏时幼儿李某某不慎滑落,致后排幼儿张某某右股骨骨干骨折。幼儿园立即将张某某送医治疗。期间,幼儿园、李某某家属分别垫付部分费用。幼儿园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幼儿园、保险公司、李某某及其父共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的学习、生活中,幼儿园方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幼儿园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张某某赔付。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20000元,返还幼儿园、李某某垫付费用。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明确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及垫付费用的返还规则,既通过校方责任险、校园综合险等途径,建立社会化的安全风险分担机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也妥善解决各方垫付费用问题,为类似校园事故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及多方垫付费用的处理提供了实践范例,避免了责任主体间的后续争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精准性,对一次性解决纠纷、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具有指导意义。
案件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赵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李某于2012年同居生活,2013年8月生育李小某。赵某与李某共同抚养李小某至2016年,后李某与赵某分手,李某独自抚养李小某。2024年8月,赵某向李某主张李小某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限时把李小某交给赵某抚养,李某坚决不同意。赵某遂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李小某表示愿意继续和李某一起生活,赵某可进行探望。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赵某希望抚养孩子,其做法应予肯定,但经过调查走访邻居、村委会得知,李小某一直随李某生活,感情深厚,且李某经济收入稳定,身心健康,能够为李小某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教育资源,不宜改变李小某现有生活环境。另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议,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经征询李小某意见,其同意与李某共同生活,故对赵某要求抚养李小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赵某主张探望李小某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且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等角度综合考量。本案对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切实化解抚养权争议、解决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件四:穷尽执行措施 化解抚养费执行难题——张小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生育一子张大某,后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生育一女张小某。202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二人抚养费1600元。王某外出务工后,不再按期支付抚养费并失联,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走访调查,未发现王某在省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省外有注册公司。执行法官前往省外,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又通过公司另一股东联系到王某,将王某传唤到案。执行法官对王某进行释法明理、批评教育。王某最终履行了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将按时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执行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执行过程中,不拘泥于网络查控掌握的财产线索,拓宽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采用辩法析理、说服教育、信用惩戒等方式,在强化执行力度的同时注重家庭关系修复,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
案件五:少年抚养陷困境 司法救助解难题——万小某申请抚养费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万小某系在校初中生,其父母万某、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万小某由万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万小某成年。2024年,赵某因患重病,未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法院依申请对其强制执行,但赵某暂时确无能力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万小某与年迈祖父仅靠万某务工维持基本生活,经济条件较差,加之被执行人赵某无力履行抚养费,万小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查认为,万小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综合考虑万小某目前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万小某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典型意义:法院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为未成年人学生因抚养费执行无果而申请司法救助给予救助资金,有效缓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教育及生活困难,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也体现国家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既有助于促进社会、家庭和谐稳定,又向社会传递了司法关怀和温度,彰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