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再次诉请离婚,男方要求返还结婚支出4万元!紫阳法院支持吗

来源:紫阳县人民法院 2024-08-05 15:34

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没能够白头到老,半路分手,结婚支出要返还吗?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紫阳县洄水镇甄美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贾英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时,贾英俊支出40000元。结婚后,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甄美丽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贾英俊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故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判决后,二人感情未得到改善。2024年4月,甄美丽再次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贾英俊的婚姻关系。贾英俊认为,如甄美丽坚持要求与自己离婚,就把结婚时给甄美丽的40000元予以返还,只有这样才同意和甄美丽离婚。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甄美丽于2022年起诉要求与贾英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未能和好,双方系再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甄美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甄美丽要求与贾英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贾英俊辩称要求甄美丽返还40000元的意见,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该笔钱系贾英俊在二人结婚时给甄美丽父母和为甄美丽购买手镯、衣服等支出,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考虑支付金额、购物价值、是否办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虽未生育子女,但该笔支出金额不大,系为缔结婚姻而支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贾英俊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甄美丽与贾英俊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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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陈萌:本案中,贾英俊和甄美丽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现贾英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应慎重选择,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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