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网红”账号到底谁“做主”?

来源:陕西日报 2024-05-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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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归谁? 田芳昕作

眼下,很多单位和企业出于宣传需求或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推广产品等,都会在社交网络平台注册账号获取粉丝和流量,其中不少账号是由特定员工实名注册并负责运营的。

然而,随着互联网与流量经济的发展,拥有庞大粉丝群体的“网红”账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因此,一旦出现员工离职等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因账号归属问题产生分歧,由此引发的纠纷更是频频发生。

员工离职

“网红”账号惹争端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网络公司要求一员工在离职时交付抖音账号,员工不同意,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据了解,2022年,小周应聘到某网络公司做课程推广。入职当天,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在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部分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小周所作或保管的有关公司工作内容的笔录、文件、物品及工作时的相关工具如自媒体运营账号等,均需即时交付该网络公司。

之后,因公司产品推广需求,小周以自己手机号、身份证注册抖音账号,在按照公司安排制作文案和短视频并经领导审核后发布相关作品。小周在该网络公司工作2年,抖音粉丝量达到几十万。后小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周交付抖音账号。小周认为该抖音账号是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应当归自己所有,且称关注账号的粉丝都是自己辛苦争取来的,其中很多还是自己现实生活中的亲朋好友,将账号转给公司,可能会给他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小周表示,可以将账号中涉及公司的短视频删除,但不同意交付抖音账号。

该案承办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冯旭鹏分析,该公司与小周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明确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其所作或保管的有关工具包括自媒体运营账号均需即时交于公司,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循。而小周作为新媒体运营人员,其抖音账号虽然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所发布的视频均系小周在提供劳动时,按照公司的要求而制作、发布的,该抖音账号明显是用于工作,因此所产生的商誉和商业机会应当归网络公司所享有,小周负有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如果小周离职后不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继续使用该账号,可能会导致该网络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妨碍公司对该账号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公司要求小周交还抖音账号的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小周认为将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抖音账号转给他人后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可控风险,法院建议其可以在解绑手机号及个人身份信息后再进行交付。

账号归属

现实争议情况挺复杂

“这起纠纷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所以账号归属比较明确。但在现实中,社交网络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案件事实会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冯旭鹏表示,在此类纠纷中,用人单位或为员工提供社交网络账号,或要求其自行注册,但账号的具体运营通常由员工负责,而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各方法律关系、账号注册情况、实际运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权衡账号所涉及的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账号归属。同时,也会根据当事人诉求,从举证责任分配及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在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一方所有后,对另一方损失的合法利益进行相应补偿。

在查阅类似纠纷的裁判文书后,记者发现,近两年,离职员工因社交网络账号归属与“老东家”对簿公堂的案例不少——

2021年,某广播电台诉至法院,向其前员工、当地知名主持人索要抖音百万粉丝账号的使用权。该广播电台称,涉案抖音账号虽为员工个人注册,但在运维方面,广播电台投入了大量人力、设备、场地及媒体宣传资源,员工维护运营抖音号属于职务行为,要求员工离职时解除涉案账号个人绑定,并协助账号变更至广播电台指定工作人员名下。但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涉案账号注册初衷是为了自用,而不是用于电台的节目运营,且该账号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员工除了通过该账号发布其制作的作品外,还通过账号进行个人购物和消费。因此,没有支持广播电台的诉讼请求。

今年初,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最终二审认定劳动者注册、运营账号均属于职务行为,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劳动者需配合公司完成账号移交手续。该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涉案账号虽然使用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但是实际长期由公司运营管理,账号内容中从未直接展现劳动者本人形象,用户也无法从视频内容中建立对劳动者个人的关注;账号在脱离公司团队运营后,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大幅下降,可见账号价值的产生依赖于公司的团队制作,账号价值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构成不可分割的人身属性关联。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于真实的价值创造主体,即公司所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社交网络账号归属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劳动者注册账号是否为职务行为,账号价值是否因完成工作任务形成,以及劳动者与账号之间是否构成不可分割的人身属性关联。

对此,冯旭鹏表示,目前,法院通常将社交网络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加以保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可能会将其视为提供劳动的工具,而把吸引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视为劳动成果来考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此处的“工作交接”,其内容就包括交接提供劳动使用的工具和劳动成果等,但需看双方就此有没有相关约定,若有,一般依约定。

“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往往在初期未明确各自权益,就此埋下隐患。”冯旭鹏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使用账号前,可通过协议就账号权属、运营管理权限、劳动合同结束后账号的交接和权属等细节提前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并提醒劳动者在注册申请相关账号时,要仔细了解各平台的相关协议与注册手续,提前规避风险。

实名认证

不是判定的唯一根据

在实践中,一旦社交网络账号形成一定的经济价值,账号权益归属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合理认定,仍有很大争议。

“当前学界普遍将网络账号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具体类型。”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部主任涂慧说,我国民法典第127条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将其纳入物权体系中予以保护,但在现有规定下,虚拟财产的归属认定及其价值评估,依旧是棘手的问题。

涂慧表示,在当前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下,实名注册的社交网络账号在兼具财产属性的同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这也成为员工离职时主张账号应归属于自己的主要理由。但是,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原则本质上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物权登记行为,因此实名认证不是判定账号权利归属的唯一根据。

对于网络社交账号的归属问题,涂慧认为,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账号的注册信息与账号价值生成过程综合判断。

“网络账号的实际使用过程是一种看似新潮实则传统的财产创造方式,账号的使用者采取各种手段提升账号的关注度,最终使网络账号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资源。这些商业价值的生成都与账号的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相关。所以,当员工个人注册的社交网络账号内容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出现高度关联时,账号归属的确定应更倾向于对账号财产价值的认可及保障。”涂慧建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法规或行业规范,细化相关规定,更好为越来越多新类型、新形态的虚拟财产纠纷提供制度指引。(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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