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获通过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5-25 23:05

25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为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的防疫责任,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及车辆应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路线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信息。道路运输动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动物防疫人员在工作中接触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死亡动物,存在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风险,据此,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应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抚恤。

为防止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传播,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流浪犬猫收容处置。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犬猫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为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办法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猪牛羊等动物在屠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

在动物实验室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批准备案、实验活动安全要求等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动物防疫的全链条监管,办法还提高了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额度。(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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