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视频诋毁他人名誉 法院判决侵权人道歉赔偿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4-23 18:38
网络自媒体绝非诋毁他人名誉的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给予保护。4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张滩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发布网上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11月16日,王某酒后为了发泄愤怒,在网络平台发布附有唐某照片的视频,并在视频中配上具有侮辱性的文字内容。该视频发布后,有七百余次播放量、一百余名观众点赞,并有数人发表评论。视频发布后,王某意识到该行为不对,删除了发布的视频。唐某感到名誉受损,以被告王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网络平台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松 通讯员 张世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