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2-09 17:08

记者9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印发《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即日起施行,如遇中央和我省、我市政策变化,按最新政策执行。

《方案》明确,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级、市级和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级、区县(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或区县(开发区)财政承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县(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公用经费保障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周至县、蓝田县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区县(开发区)由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市级、区县(开发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分担部分,市级与临潼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与其他区县(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学杂费补助纳入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项目实施,不再单独安排。同时,按照贫困程度,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资助。

此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省级与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县(开发区)统筹给予支持。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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