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

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5-12 14:5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沙苑景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16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知》(渭政发〔2018〕24号)的规定,全县各单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以及有效期制度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范围

本《通知》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该部分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形式

实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我县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是“规”,即“荔规”; 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5〕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办”、县财政局为“财政局”,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大荔县政府“三统一”登记的第26份规范性文件是县政府办2020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荔规〔2020〕026-县政办008;大荔县政府“三统一”登记的第50份规范性文件是县财政局2020年第1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荔规〔2020〕050-财政局012”。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以三号“仿宋_GB2312”字体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我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的基本方式为大荔县人民政府网站。

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核发编号,不得自行发布并不得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我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拟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

1.起草部门向县政府办报送制发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请示,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以及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2.县政府办按照分管负责人批示意见将草案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转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3.详细要求依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知》(渭政发〔2018〕24号)的规定执行。

(二)县级部门拟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

1.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2.通过本单位法治股室合法性审查的,按照办文程序进行部门内部审签。

3.起草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送县司法局进行统一登记。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

材料报送齐全的,县司法局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按要求补充后予以受理。

4.县司法局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三)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起草部门或者制定部门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大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五、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设定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设定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2.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3.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4.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应当规定但是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生效日期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后需要同时废止的文件。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为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另附电子文本一份);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制定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各1份。

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制定单位公章。

七、工作要求

1.各单位法制机构和发文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制度,制定措施,细化程序,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及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2.各单位应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知》(渭政发〔2018〕24号)的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监督。

3.县司法局应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等方式,加大对全县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力度,发文机关应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6月8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7日。

2015年4月21日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荔政办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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