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励购买服务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网维护管理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5-02-24 08:14
近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陕西省水利厅制定《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其中明确,地下水监测站网管理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站。鼓励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网维护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分级建设、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已有地下水监测资源,编制本行业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各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接入建设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监测系统。
市、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监测站日常监控管理,及时掌握监测站运行状况、异常数据情况,并根据监控情况,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处置监测站运行问题,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校测及补测,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准确。
地下水监测站应当稳定运行,不得随意停测。地下水监测站因设施损坏、干井、自流、建设占用等停测预计超过1个月的,应将停测原因、停测时长及恢复措施等报有管辖权的管理单位。监测条件恢复后及时开展监测。
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当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或超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地下水监测责任。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加强监测队伍建设,稳定监测队伍。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切实履行地下水监测职责。地下水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监测站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度,不得毁损、隐匿、伪造、篡改地下水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