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政策解读 加强耕地保护力度 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来源:陕西日报 2020-10-2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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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镇巴县大池镇旱改水项目。资料照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全力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迅速遏制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蔓延势头,坚决制止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同时,我省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从规划布局、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今天,本报推出解读文章,以便广大干部群众准确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意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有哪些?

最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审批权限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如何保障?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就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明确了政策。

一、农民建房指标怎么安排。

指标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农民建房规划怎么布局。

加强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三、农民建房手续怎么办理。

下放审批权限。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批准。

四、农民建房还有哪些约束条件。

以“三个不得”厘清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底线: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二是特别注重分户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三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范围有哪些?

最近,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和陕西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方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的对象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本次摸排对象为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一并摸排。

耕地摸排范围。主要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比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凡占用上述耕地,且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的房屋,均属本次摸排对象。

房屋摸排范围。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

不纳入摸排范围的情形。对于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以及已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记者 齐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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