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宝贵精神财富 陕西拟立法保护传承革命文物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2-09-28 19:14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 肖阳熠) 陕西省革命文物类型齐全、数量众多、序列完整、等级较高、内涵丰富、覆盖全省,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9月28日,《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长亚就《条例(草案)》做了说明。

说明中提到,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陕西省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22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46 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4 万件(套),各类革命纪念馆76 座,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21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4 处。国家公布的37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中,陕西省涉及川陕、陕甘、长征(红一方面军、红二方面军、红二十五军)和陕甘宁4个片区,延安成为国家确定的首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根据国家文物局分批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要求,陕西省于2020年12月公布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753处,可移动革命文物40703件(套),这些革命文物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和生动教材。通过立法,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突出陕西特色,发挥其在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陕西省历来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在陕西省现行地方性法规中,《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延安市实施 〈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等,在依法加强革命旧址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革命文物历史时期界定、保护范围、管理手段、展陈方式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很好体现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要求, 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认识不统一、挖掘不深入、管理不规范、展陈效果不佳等问题,制定一部革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法规,为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与传承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在建立保护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强调革命旧址的整体环境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对保护管理责任人落实分级保护分类管理职责、履行日常巡查、采取安全措施、重大险情报告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属于非国有产权的,在充分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情况下,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保护协议,并可以给予一定的维修经费补助。

关于革命文物价值挖掘和展示利用,《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坚持价值引领,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发挥革命文物在见证革命历史、 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各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部门以及党校、社科研究等机构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的研究阐释;加强宣传展示,打造主题鲜明的陈列展览精品,鼓励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和数字化展示系统;做好革命教育,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研学实践等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展红色旅游,将革命文物利用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打造红色文化和旅游品牌。

《条例(草案)》还对区域协同和保障措施方面作了规定,明确加快推进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为陕西省革命文物密集分布区域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提供借鉴;组织编制陕西省集中连片区域专项规划,构建省域革命文物片区协商共建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业人员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研究型、管理型 和技能型人才;同时,将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此外,《条例(草案)》对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旧址,刻划、涂污、涂画革命文物等违反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历史、革命精神、革命文化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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