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鼓励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1-07-28 11:38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小区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有条件设置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今天(7月28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获批,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强化西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与服务,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和城市交通环境改善。

近年来,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然而停车泊位供应不足,停车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机动车乱停乱放、停车秩序混乱问题日益增多。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今年6月25日,《条例》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从总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聚焦停车资源供需不平衡这一矛盾,《条例》第四条明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套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抓住配建停车场这一主要停车资源供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若有违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小区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为满足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闲置土地地下空间可建设公共停车场闲置场所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对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而对于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应标准。”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将逐步撤销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同时,规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

对于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停车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前,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单位、居民的意见。已设置的停车泊位的数量、停车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住宅区周边道路可设置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位鼓励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范围、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私设地桩、地锁将受处罚

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不仅要靠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盘活现有停车资源,还要加强停车秩序的管理,重点规范和培养驾驶人良好的停车习惯。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但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若有违反该规定的,《条例》第六十条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对于“僵尸车”,《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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