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在5月1日实行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1-03-3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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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西部网讯(记者 苏静萌)3月3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从管理体系、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机制

为了促进投资与贸易便利,《条例》第十七条指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证照分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条例》中指出,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建设电子口岸,实现海关、边检、税务和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同时,《条例》二十一条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

此外,根据中央有关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文件精神,《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跨境服务贸易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建设新型服务贸易、鼓励支持专业化、国际化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内容。要建设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重点发展医药研发服务、数字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贸易新领域。

建设国际化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 扩大农业技术进出口贸易规模

为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条例》第三十条指出,要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优化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同时,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展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在“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方面,《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中欧班列(西安)国际运输功能,支持其提升运营规模、效率和质量。加快建设西安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和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优化、拓展班列线路,布局境外营销服务网络。

同时,《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明确了支持建设农业特色综合保税区、农业特色口岸、国际化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支持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展示交易平台,扩大农业技术、农机装备、农用物资等进出口贸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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