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商业险,爱车受损谁担责?看安康平利法院案例!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2024-09-23 15:29
“我一直爱惜自己的车辆,也一直购买的是全险,平时也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唯独去年心存侥幸没有买车损险,就被人追尾发生了事故。”原告小华感慨地说。
据悉,2023年,被告小黄驾驶蓝色无牌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小华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小华无责任。小华为了修理爱车前后花费维修费5380元。为挽回损失,双方多次就维修费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华只能将小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5380元。
庭审中,鉴于被告在车辆维修期间已支付原告维修费1300元,原告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80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不认可,认为原告应当通过保险进行理赔,且事故发生后其已赔偿原告1300元,该纠纷已私下了结,故原告不能再起诉主张赔偿。
法官经审理查明,被告小黄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300元,但原告在车辆维修店维修车辆共花费5380元。
被告认为其支付原告1300元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其余损失应当通过原告车辆保险进行理赔,不应再向其主张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即使原告通过自己的保险得到理赔,原告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何况原告并未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其损失并不能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黄是实际侵权人,也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80元。
提醒司机朋友,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时刻保持安全车距,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会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同时,建议大家为自己的爱车购买足额保险,万一发生事故时也能及时得到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