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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和财产继承《民法典》完善这些规定

来源:封面新闻 2020-06-22 16:18

关于养老、遗嘱和财产继承《民法典》完善这些规定

步入老年之后,如何获得安宁的生活?《民法典》在遗赠扶养、遗嘱立定、财产继承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状况一:老人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谁来照顾他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状况二:老人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状况三:老人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状况四:子女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其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还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状况五:老人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状况六:老人的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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