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来源:网站原创 2021-07-28 16:17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法治烟草建设,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举行了《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重新修订了《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原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28日
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三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划根据三原县城乡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制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性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便民高效、尊重历史、逐步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取得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经营场所条件
“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在卷烟经营场所出现持证人、经营者、从业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存在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3.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下列规划布局:
(一)城区部分街道按照数量加间距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城区其他背街小巷,按照同侧80米、异侧100米设置1个零售点;新建街道参照主要街道布局执行;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小于40米,异侧不小于60米;
(二)城中村按照300户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三)过境公路沿线,按照其所属的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间距不得小于40米;属住宅小区的按照小区户数每300户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四)行政村(自然村)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
(五)集贸(综合、专业)市场零售点的设置,按50间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小于40米,每个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六)居民小区内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3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七)特殊布局: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按申请区域零售点间距或户数标准50%执行,不受总规划数量限制;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工1万人以上在建工程周边500米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规划总户数150%执行。
(八)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点间距及总规划户数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及本规划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到其他地址经营的;
2、民俗村、生态园、度假村等以旅游度假为主的园区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根据园区规划,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
3、具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宾馆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
4、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
5、加油(气)站便利店,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油站便利店卷烟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烟专〔2009〕70号),具备独立门面且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每个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大厅内、高速公路服务区;
7、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8、城区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连锁店、超市、购物中心等,农村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以开架自选方式经营的;
第八条 由于历史原因,零售点数量已超过本规划户数的区域不再办理新证,直至达到本规划数量要求后,按照注销一户新办一户的原则审批。
第九条 符合以上合理布局规定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申请的;
(四)主营商品与烟酒茶及食品、食杂等商品无关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运输腐蚀、有毒有害以及主营易挥发商品容易造成卷烟污染和串味的商品的;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出入口(含正、侧门,不含消防通道)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四)党政机关内部;
(十五)政府已规划待拆迁区域;
(十六)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牌匾名称与实际注册名称不符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合理布局规定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章 核查要求
第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十四条 户数认定是以住宅小区内实际住房套数为准;商铺数认定是以商贸市场内实际商铺数量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与住所相独立、不可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出入口周围指从学校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距离;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符合合理化布局规划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以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的主营文具用品的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十九条 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在实施本《规划》时应定期评价,根据社会情形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三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三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 城区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街道名称
地址
现有户数
规划户数
距离限制
丰原街西段
东三路十字至政府十字
23
18
同侧20米异侧40米
宴友思大街
医院十字至高速路口
36
30
同侧20米异侧50米
池阳街中段
医院十字至西十字
27
24
同侧20米异侧50米
池阳街西段
西十字至西转盘
21
26
同侧20米异侧50米
人行街
政府十字至临履桥口
22
14
同侧20米异侧40米
南关正街
西十字至南环路
17
13
同侧20米异侧40米
丰原街东段
东三路十字至高速路
10
9
同侧30米异侧50米
东五路
宴友思大街至铁王村口
4
12
同侧30米异侧50米
明林路
东三路至高速路
6
9
同侧30米异侧50米
东四路
宴友思大街至丰原街
8
5
同侧30米异侧50米
东三路
南环路至东郊中学
29
30
同侧30米异侧50米
东一路
南环路至明林新村
9
8
同侧30米异侧50米
兴隆路
东环路至东五路
14
14
同侧30米异侧50米
东环路
医院街十字至政府街十字
6
5
同侧30米异侧50米
医院街
南环路至医院街十字
10
10
同侧30米异侧50米
政府街
政府十字至步行街南口(含健康路)
11
10
同侧30米异侧40米
油坊道
医院街十字至电影院
11
8
同侧30米异侧40米
盐店街
步行街南口至盐店街丁字口
2
3
同侧30米异侧50米
南大街
西十字至北十字
10
7
同侧30米异侧50米
北大街
北十字至龙桥南口
3
3
同侧30米异侧50米
西大街
北十字至西关西口
7
6
同侧50米异侧70米
东大街
北十字至步行街口
3
4
同侧30米异侧50米
百司巷
大庆路至南环路
10
10
同侧30米异侧40米
仓南路
大庆路至南环路
9
8
同侧30米异侧50米
西一路
西一路全段
7
6
同侧30米异侧40米
裕原路
临履桥北口至关中环线
15
15
同侧30米异侧50米
南环路
高速路至咸宋路口
38
32
同侧30米异侧50米
西闸口
南环路至河槽村口
11
8
同侧30米异侧4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