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泾阳县人民政府 2020-07-31 15: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卷烟零售市场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泾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泾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规划标准,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近3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六条 泾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总体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便民高效、尊重历史、逐步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今后随着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区域规划标准
(一)县城和各镇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划标准
1、县城街道:街道同侧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能小于70米;
2、各镇主街道: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50米,异侧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小于70米。
(二)人口集中居住区规划标准
1、住宅小区内:400人居民住宅区以下设零售点1个,每增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2、工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内,每2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
3、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门店数量在1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数量超过100个的,每增加20个门店增加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零售点。
(三)农村规划标准
1、以行政村为单位,确保下设自然村零售点的全面覆盖,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按照出一进一、先后有序的原则动态管理;
2、自然村境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镇公路两侧(城区、镇段除外) 零售点设置,纳入所在自然村零售点布局范围。
第九条 对连锁经营的商店、超市,按照“一店一证”分别在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接受合理布局限制。
第十条 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历史遗留问题,面对客观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布局规划和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等申请事项的执行和办理中参照本《规划》所列不予许可情形逐步优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可通行距离要求限制,也不影响该区域其他零售点设置,按一店一证进行布局: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饭店、娱乐等有独立售卖场所的服务性场所;
(二)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第十二条 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办证。
第十六条 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革命伤残军人、下岗职工、城镇特困职工、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优先办证。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违章建筑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在建工地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等;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如燃油、燃气、烟花爆竹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及销售农资、农药等其他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四)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关联不高的场所,如药品及医药器械、网吧、美容美发、洗浴足浴、建材、装修装饰、服装服饰鞋帽、电子音像、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游戏厅、彩票销售、化妆洗涤、水产品、小饭馆、农机具、物流寄递、售车洗车行、车辆装饰装潢、旅行社等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未遵守法律、法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商用楼宇内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八)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六)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七)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八)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等场所;
(十九)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十)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
(二十一)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认定条件规定
第十八条 “人口”认定标准:住宅小区以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户数或人数为准,农村以政府部门统计数量为准。
第十九条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在卷烟经营场所出现持证人、经营者、从业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存在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认定标准: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油站便利店卷烟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烟专〔2009〕70号),对具备安全,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便利店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相关安监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认定标准:“中、小学校”,指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中小学校周围,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不含消防通道。通常以中、小学校供学生出入的校门边框为标准,向左、右或者前方半径50米之内。
第二十二条 营业面积认定标准: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二十三条 距离认定标准:是指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卷烟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直线距离进行测量。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毗邻县(区)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区)和毗邻县(区)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进行卷烟经营活动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办理的卷烟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有效期5年,由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泾阳县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泾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