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鄠邑区社会救助政策(一)
来源:政府办 2022-04-14 20:10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持有鄠邑区常驻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740元/月,农村56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实行分档管理,一档540元/月/人,二档460元/月/人,三档380元/月/人。
(三)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3、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退休人员应提供近期工资(城镇6个月、农村为12个月)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发放流水清单;6、家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7、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8、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证明;9、家有高中生或大学生需提供在校学习证明;10、因大病致贫的需提供患病诊断证明及近期花费票据;11、惠民一卡通账号复印件;12、其它应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受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民政办。
(五)办理程序:个人申请,街办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公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长期公示。
(六)分类施保政策: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增发低保金。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4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增发低保金。
(七)低保政策变化
单户保政策:农村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西安市医保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的29种病种范围确定。
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及方法:
(一)因残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提供的票据扣减)。照料护理费用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
(二)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或重特大疾病门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剩余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根据《结算单》予以扣减。
(三)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准)。
(四)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人员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扣减,超过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扣减。
家庭因刚性支出扣减纳入低保范围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