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公司另开直播 网络主播因违约被判赔10万元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4-11 18:40
近期,西安市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审理了一起直播艺人经纪合约纠纷案件,网络主播罗某某因违反其与经纪公司的合约被判赔偿10万元。
网络直播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兴行业,2019年,刚满十八周岁的女大学生罗某某在校期间便加入了网络直播的队伍。
2019年5月,罗某某与西安某网络传媒公司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网络传媒公司独家代理罗某某在各类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演出,及所有电影、电视、广告等与直播演艺有关的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等,凡涉及到任何上述活动,均需告知并经公司代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罗某某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
合同签订后,在公司的安排下,罗某某在几家直播平台上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直播后,约定合同顺延。在第二年的直播期间,罗某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自己身体不适,公司便安排其进行休息。但与此同时,公司发现罗某某私自在非公司安排的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后经多次交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公司便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0000元。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其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罗某某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与第三方合作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禁止事项,违约行为明显,达到了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并判决罗某某赔偿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判决作出后,罗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罗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商定合同内容,同时合同签订后一定要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履约不当或违约行为导致得不偿失。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