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两子女将父亲告上法庭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2-02-24 18:42
亲生父亲对孩子生而不养,为索要抚养费,两子女将父亲告上法庭。
原告查小某的母亲高某与原告父亲查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查某某系再婚。2017年5月30日,两人生育查小某,2019年4月10日生育查小某的弟弟查小贝。查小贝出生后,高某因患严重贫血,医嘱让停止母乳喂养。查小某体质较差,隔三差五生病。其父查某某在外打工,但却分文不给家里。万般无奈,查小某、查小贝的母亲只好带他们姐弟俩人寄居到外祖母家至今。
原告查小某、查小贝诉称,母亲高某在怀孕期间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查某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他们出生后,查某某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高某自己带着他们姐弟俩生活艰难。故原告诉至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的抚养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查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他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孩子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高某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走,致使他不能经常见到原告,对原告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的抚养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他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经审理,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的抚养费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据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9条明确,“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李海说,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