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支付冻结款 法院责令追回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1-09-07 18:57
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经许可擅自支付冻结款项,最终只能自己“买单”。
2014年3月,第三人陕西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执行人甲公司。同年5月,甲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姚某签订《外架班组劳务合同》,将外架分项施工和楼层安全防护二次分包给姚某。完工后,因甲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姚某诉至未央法院。
经审理,未央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姚某工程款34万余元,并向陕西某公司发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
陕西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称其与甲公司无到期债务,无法协助执行,请求终止执行。未央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其不服,申请复议,西安中院驳回其复议请求。
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陕西某公司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2万余元。法官立即向陕西某公司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要求其于10日内追回上述擅自支付的款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耐心释法明理。在强大的法律威慑面前,陕西某公司认识到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于近日将22万余元款项转至法院执行专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可对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