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出台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4-12-05 08:53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文化遗存。周原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损害和非法交易。对损害、破坏遗址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应当进行阻止和举报。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周原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古墓葬、手工业作坊、窖藏及车马坑、建筑基址、城墙、沟渠、道路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青铜器、陶器、瓷器、玉器、甲骨等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周原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周原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在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在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考古发掘,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私自发掘遗址;鼓励支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周原遗址出土文物及相关研究成果,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记者 赵争耀)

精彩推荐

更多推荐

下拉更多推荐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