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电动自行车怎么管 这些措施征求您意见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4-07-27 07:52

7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了《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8月9日,为期15日。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配安全头盔销售

征求意见稿关于销售环节,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及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配安全头盔销售。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西安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依法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西安市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或者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平衡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等非道路用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

鼓励销售者提供附带号牌预登记服务

征求意见稿关于登记便民措施,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提供电动自行车附带号牌预登记服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提供指导。

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协助采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等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申请登记注册,并悬挂相应机动车类型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路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时速超过25km/h车辆 可要求退货

征求意见稿关于禁止非法改装行为,明确提出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销售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及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大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400w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蓄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违法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车载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不得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不得拆除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装置;

不得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不得擅自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不得有其他非法加装、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征求意见稿针对消防安全方面,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除此之外对充电配套建设,废旧电池处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城市管理部门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针对停放和通行安全,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城市道路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区域内规范停放;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车行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有关部门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连廊、楼梯间、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专用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推动乘客电梯安装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征求意见稿针对载人载物方面,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非法载客。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前款车辆。

禁止驾驶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征求意见稿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禁止逆向行驶;禁止醉酒驾驶;禁止驾驶时俯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另外,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多部门明确管理职责 共管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电子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商务、应急、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邮政管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引导、协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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