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彩礼纠纷审理新规施行 婚约不成 彩礼究竟该如何返还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4-02-02 07:53

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近年来各地涉彩礼的相关案件,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帮您分析婚约不成,彩礼究竟该如何返还?

近年来,各地涉彩礼案件呈上升趋势,规定适用于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法官介绍,实践中,请求返还彩礼一般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三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四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在以上情形下,如何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能否返还,具体返还多少,由谁来主张返还彩礼,可以向谁主张返还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此,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

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本质区别。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民法典》所明文禁止。规定明确了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将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根据案由予以区分。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彩礼一般是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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