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陕西一公安分局干部充当“内鬼” 向犯罪嫌疑人泄露案件部署、警力情况

来源:第一新闻 2020-08-04 15:14

中国检察网7月31日消息, 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起诉书 ,商洛一公安局干部向黑社会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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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镇 安 县 人 民 检 察 院起 诉 书镇检刑检刑诉〔2019〕

37号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612501197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座**单元**室。2013年6月任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兼任**,2018年12月21日任高新分局**。无前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柞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本案先由柞水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后由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提级办理。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8年11月,李某某在担任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期间,接受任某某(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任某某、骨干成员汪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任某某打探案情。李某某将从“11.12”专案组成员及他处打听的案件部署以及专案组抽调警力等情况泄露给汪某某,并示意任某某外出躲避侦查,让任某某犯罪集团成员停止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毁灭、隐匿有关证据等一系列帮助任某某、汪某某等人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受贿罪

2018年11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李某某接受汪某某的请托为任某某打听案情,在西安市蓝田玉山收费站出口,收受其财物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富秦家乐卡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黑社会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且李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斌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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