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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商南交警曝光11月份多起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商南交警 2021-11-29 16:45

近日,商南交警曝光11月份多起违法超车、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未实行右侧通行、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1年11月02日09时许,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9XXX7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梁石路由西向东从十里坪镇红岩村往赵川镇方向行驶至梁石路3公里800米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 黎某某驾驶车辆超车时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1年10月24日09时1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WXXX0重型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69公里800米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1XXX8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

【商南交警曝光台||11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二)】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通过下面2起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

案例三

事故案情:2021年11月13日09时50分,杨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2XXX3的小型客车,沿赵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白路2公里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苏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8XXXL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杨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苏某无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四

事故案情:2021年11月14日18时25分,郭某某驾驶车牌号陕H8XXX9的小型客车,沿商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郧路76公里8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西侧百米桩,致车辆、百米桩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五

事故案情:2021年10月15日15时50分,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KXXX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庙路1公里20米弯道处时,与对向严某驾驶车牌号为陕UHXXX8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严某无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严禁占道行驶,否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六

事故案情:2021年10月06日08时35分,杨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CXXX6小型轿车,在富水镇桑树村十五组通村水泥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相挂,致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杨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倒车。

本文来源:商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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