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

11月25日起,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戴头盔将被处罚

来源:商洛新闻网 2021-11-19 09:19

11月18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加强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查处工作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均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标准管理处罚。

二、商洛市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批评教育或警告;驾乘其他各类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将予以曝光和抄告所属单位。

四、本通告自2021年11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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