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专家解读《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日报 2025-05-12 08:07

访谈嘉宾:

陕西省疾控局监督处副处长 惠凯

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邱昭继

为全面提升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陕西省人民政府3月10日发布《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聚焦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及涉水产品五大领域,构建多部门协同、全流程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筑牢群众健康防线。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与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步入精细化监管新阶段。《办法》相较于以往有哪些重要调整?疾控部门如何强化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办法》有哪些制度创新?……5月6日,记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深度解读。

记者: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惠凯: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用水。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提出了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水源要求: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提出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记者:《办法》相较于以往的管理规定,在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方面有哪些重要调整?

邱昭继:首先,《办法》调整了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并明确城市供水、水行政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拓宽卫生监督范围。将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纳入卫生监督范围,明确其应当对卫生安全负责和应遵守的规定,并对其基本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和卫生管理档案提出具体要求。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再次,增加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行政区域内村镇小型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建设。

最后,增加应急管理内容。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处置、报告、临时控制措施、恢复供水以及信息公布等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管理。

记者:疾控部门如何强化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惠凯:当前,疾控部门主要采取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形式。一是对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农村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水厂实施全覆盖监督,全面落实水源卫生防护和饮用水水质要求。

二是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对每个乡(镇)设计日供水100立方米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抽查,每个乡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每个县(区)的二次供水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抽查。每个县(区)抽查单位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三是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及其应用现场开展随机监督抽查,抽查比例由省疾控局结合实际确定。

四是依法依规受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核实,依法查处,依规答复。

记者:新规结合陕西实际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设计?

邱昭继:一是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互相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三是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在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等信息及时推送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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