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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存量房核验新规 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扬子晚报 2022-01-20 17:04

扬子晚报网1月20日讯(记者 马祚波)南京的二手房、租赁房要有“身份证”啦!记者从南京房管部门获悉,从今年2月1日起,全市存量房(出售二手房和出租住房)挂牌发布前都要先行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方可对外发布,且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的权属信息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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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将开展全市存量房(出售二手房和出租住房)对外挂牌发布前的房源核验工作,以规范信息发布,减少房屋交易中的矛盾纠纷,促进房产交易更安全、更透明。

【哪些需要核验?如何进行核验?】

01

房源发布核验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在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前,应主动向房产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房产部门通过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服务监管平台")对房源发布主体和房屋权属信息等进行核验,并赋予房源核验码。

02

房屋产权人委托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出售二手房、出租住房信息的,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03

房源发布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通过“市服务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发布房源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的权属信息应当一致。

04

发布者提交审核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房源审核,在保证房源发布主体方便操作、快速发布的同时又为承租方和购买方提供了安全屏障、提高了租赁安全系数。如房源审核未通过,可提交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工审核。

【其他类型房源怎么核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将在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将不同情况的房源均纳入核验系统,对以下类型房源采取不同核验方式:

01

《通知》发布前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

2022年2月1日文件实施前,已对外展示但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可向房产部门申请房源核验并展示核验码,2022年5月1日后仍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一律不得对外展示。

02

无产权证但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租赁住房:

①租赁住房按运营方式主要分为分散式、集中式两种类型。其中,分散式租赁住房一般是指分散在不同地段不同楼幢内的居住类房屋(如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宿舍等)。如此类住房产权明晰但丘权号、权证号缺失的,坐落信息一栏须按照"区+XX路/XX街XX号+楼栋门牌号"格式填写,同时上传产权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公安二维码门牌照片等。

②集中式租赁住房一般是指由企业新建、改建、装修整幢楼宇或相对集中的房屋作为租赁住房。租赁企业应向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市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不执行房源核验如何处置】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源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对外出售、出租房屋的市场主体及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对其房源信息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包含房源核验码、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时,应载明房源发布机构、门店及人员信息。

未执行房源核验发布规定的,房产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网络安全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约谈、公开曝光、下架房源、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监管措施。

延伸阅读

什么是“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②《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④《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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