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白河:用心用情执行陈年旧案 28年欠债终偿还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2-05-07 17:57
梁某正在领取执行款。
西部网讯 “我本以为这钱都没指望了,感谢法官,我这个心病也终于了结了!” 5月7日一早,安康市白河法院收到了被执行人陈某送来的迟到28年的执行款后,通知申请人梁某领取时,年近80岁的梁某感慨地说道。
日前,白河法院收到申请人梁某交来的两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个是买卖合同纠纷,一个是借款合同纠纷,但申请书内容却让工作人员感到吃惊,申请人的申请依据竟然是28年前的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陈某曾向申请人梁某借款,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梁某于1994年起诉至白河法院构朳法庭。经调解,陈某自愿同意分两期给付未偿还的借款,陈某履行部分义务后,仍有余款3000元一直未偿还。被执行人毛某曾在申请人梁某处购买物品,但有部分货款未支付。梁某遂于1995年起诉至白河法院构朳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给付部分款项后,仍有1500元一直未给付。
白河法院收到梁某的执行申请书后,立即进行了审查并立案,当即联系两位被执行人,向其告知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法庭工作人员的用心沟通交流,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时隔近二十八年,申请人终于收回了所有款项。(通讯员 李勇 郑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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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