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七类行为被明令禁止

来源:西部网 2026-01-18 17:39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私设灵堂、堵塞大门……1月1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8条,围绕医疗纠纷的处置、多元化解、法律责任等核心环节作出全面规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七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三)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堵塞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七)其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种”途径(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若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对医疗纠纷涉及专业性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等 可启动专家咨询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法独立受理、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复杂或者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认为需要借助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进行调解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方案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起点新闻记者 李卓然

审核 贾存真 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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