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出台条例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来源:西部网 2025-11-28 23:21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11月26日,《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张军林作了关于《办法(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陕西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纠纷数量有所增加,部分纠纷因处理机制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导致矛盾激化,不仅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也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份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而陕西省在此领域没有专门的地方立法,相关工作缺乏系统性制度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进一步厘清医患双方权利义务,构建公平、有序、和谐的医患关系,填补我省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空白,制定《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张军林说。
据悉,《条例(草案)》全文共23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未对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纠纷预防环节的规定进行照搬和重复,主要聚焦医疗纠纷处理关键环节,重点对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职责。《条例(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医疗纠纷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监管医疗行为、指导纠纷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监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治安,及时查处侵害医患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细化纠纷解决途径与关键机制。《条例(草案)》明确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在协商方面,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合理确定赔付数额;在人民调解方面,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申请、受理、专家咨询、保险参与、司法确认等程序,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明确行政调解的申请部门和诉讼解决途径及程序,构建“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规定医疗机构责任与重大纠纷处置要求。《条例(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发生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相关法定解决途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介入、指导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强化纠纷处理专业力量支撑保障。《条例(草案)》规定纠纷调解专家咨询程序,对索赔数额高、患者死亡、医患争议大等情形的纠纷,调解组织可启动专家咨询,借助专业力量厘清事实,提升调解的公信力。同时,设区的市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为调解和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推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应当通知承保机构参与调解,通过“调赔结合”,推动保险机构深度参与调解过程,发挥其专业能力评估风险、厘定损失,促进赔付方案的合理化、市场化,加快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推广,提升纠纷赔付保障能力。
规范舆论环境与治理“软医闹”行为。《条例(草案)》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非暴力扰乱医疗秩序等问题作出规范,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同时,明确禁止七类“医闹”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不实信息传播与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营造理性、和谐的医疗环境。
起点新闻记者 李卓然
审核 康乐群 张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