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加强野生鸟类保护

来源:西部网 2025-07-30 22:33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7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8条,深入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重点对保护职责、禁止行为、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保护修复、合理利用、宣传教育、法律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鸟类资源丰富,是众多野生鸟类的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陕西省共有野生鸟类561 种,其中朱鹮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23种,大天鹅等国家二级鸟类99种,“三有”鸟类435种。

“陕西省尚无野生鸟类保护专门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人为活动干扰,野生鸟类保护面临严峻挑战,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等行为时有发生,保护协作机制不健全,野生鸟类栖息地和迁徙路线保护不够全面系统。”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广亭在《决定(草案)》说明中提到,为全面保护野生鸟类,坚决打击非法猎捕贩卖等行为,制定法规性决定确有必要。

《决定》明确,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陕西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保护野生鸟类的相关法律法规,爱鸟护鸟。野生鸟类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将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责任范围,明确有关部门的野生鸟类保护职责。

《决定》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捡拾和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幼鸟、改变其原生境等干扰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的行为。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时,禁止在野生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或者幼鸟;禁止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禁止其他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

在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保护修复方面,《决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推进以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内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汉江、丹江、嘉陵江、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红碱淖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保障栖息地生态用水需求,防治水污染,禁止非法侵占湿地、非法采砂捕捞等破坏湿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实施生态修复。

《决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协同推动保护野生鸟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和直播平台涉野生鸟类信息的监测监管,动态筛查清理违法信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破坏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起点新闻记者 李卓然

审核 康乐群 张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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