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好生活加 “分”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来源:西部网 2024-11-26 10:48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11月25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陕西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卫军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数量和有害物质排放,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近年来,陕西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出台多个相关政策文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分类投放效果不明显、减量化资源化难落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填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空白,提升生活垃圾管理质效,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李卫军在说明中提到。
据李卫军介绍,《条例(草案)》紧密结合陕西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共设九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是分类投放的基础条件,《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按照相关配置标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首要环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是分类投放环节的核心制度,《条例(草案)》确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的相应收集容器;规定各类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职责。
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链条,《条例(草案)》强化了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有关要求,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遵守的义务;对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
为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草案)》设专章提出若干完善措施,鼓励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和转化利用;对于可回收物,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更新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多举措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参与,《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学校纳入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此外,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以及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分类宣传、示范和引导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