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下班后回复微信,算不算“隐形加班”?

来源:西部网 2024-05-2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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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近日,北京市发生了这样一起争议:李女士的岗位为运营负责人,经常深夜收到领导的消息和电话,还要在客户微信群值班。因加班问题,与劳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网友热议。下班后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处理工作,是否涉嫌“隐形加班”?有没有加班待遇?对此,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阳进行了解读。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刘阳表示。

“在上述事件中,李女士在职时除每日正常工作,还需在微信值班处理工作事务,时间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属于加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李女士相应的加班费。”刘阳告诉记者,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真正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落到实处。

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则需要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申请例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者应当如何理性、合法地维权?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因休息和休假或者未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3.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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