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西安地铁有了行政处罚权 乘客这两类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2-11-17 13:09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今天(2022年11月17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轨道交通大发展 修改《条例》很有必要

西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武平介绍,西安市于2011年制定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随后又分别于2016年、2018年、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改。随着西安市“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及轨道交通快速发展,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工作也出现了新的情况,特别是2019年,西安市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不再单独设置市轨道办,将原市轨道办的职能进行了拆分,分别由住建和交通两个部门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建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加之《条例》授予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部门职责调整也无法顺利实施。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

按照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西安市人大财经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积极与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沟通联系,在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西安市政府提出了《条例(修正草案)》议案,提请6月份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一审,8月份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二审,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并报请了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影响运营秩序和安全 地铁运营单位可进行行政处罚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炳淳介绍,新修改的《条例》厘清了政府部门职责。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相关职责划入市住建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局。《修改决定》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主管部门,厘清了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具体是: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修改决定》将维护运营秩序、影响运营安全等方面处罚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时,强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监管,加强了对运营单位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

新修改的《条例》加强控制保护区施工活动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修改决定》赋予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对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职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住建、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修改的《条例》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对其他相应条款作了部分修改。

新修改的相关条款摘编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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