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村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 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月起实施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1-04-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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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亮点。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更是民生立法,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部条例。”今天(4月27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表示,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乡(镇)、村水源保护纳入规范范围,不仅是实施城乡一体化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是回应人民群众对饮水安全的要求和期盼,以立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据田文平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严格遵循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等新规定、新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田文平说,原条例名称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仅限于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此次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条例》名称相应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田文平表示,《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饮用水水源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田文平表示,《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要求政府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完善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实现应急供水。第三十一条对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状况信息和水质安全状况信息作出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处置等作出规定。

“《条例》的修订既有遵循又有创新,对保护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表示,目前,陕西省已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今年,省级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地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21-2022年推进“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

同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还将重点推进县级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围网、标识标志、视频监控等设施建设,提高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护区划分率、保护区整治率及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水源保护区精细化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工作,确定全省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点,绘制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一张图”,指导各市政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对危化品运输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申报和追踪制度,将危化品运输风险控制在源头,重视风险预防,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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