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房屋租赁应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租金接受监管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0-11-1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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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马晴茹)近日,西安市住建局联合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局等联合下发《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西安市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西安市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应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据悉,下发《通知》是为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乱象治理,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提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西安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应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范围如已注明“房地产经纪”,不得另行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除经纪代理外的其他托管式住房租赁业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企业对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其他产权登记信息一致。

达成租赁交易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通知》还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及代理经租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入库。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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