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成“帮凶” 掩饰隐瞒终获刑
来源: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2-06 10:28
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不费脑、不费力,就可以轻松赚钱?注意!这不是发财的门路,当心被骗子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人”。近日,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吴某为赚取非法所得,在明知协助转账、取款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汇入资金后,吴某持该卡在银行柜台将诈骗资金取现交给张某,并收取了转入资金5%的好处费。案发后,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退赔受害人被骗资金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取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吴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向他人随意出租、出借、出卖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